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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修改前后对照

添加时间:2/25/2017 7:41:40 PM 浏览次数: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2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2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2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链接: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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