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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政对农产品进口和加工的影响

添加时间:6/7/2017 2:06:10 PM 浏览次数:288

  文章来源:要资讯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四档变三档”,农产品增值税调整为11%,购进抵扣项调整;这些新规出台都有哪些具体影响呢?

  部分农产品进口成本下降2%

  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如我们之前所测算的一样,新增值税对农产品进口成本约降低1.7%~2%:大豆(~60元/吨),植物油(~110-120元/吨),白糖(661452.000.79%)实行保障措施关税(50% 40%=95%),增值税影响不大;目前受影响较大的是大豆,在7月前已进口了大量的大豆,因远期供应充足和增值税下降的影响,降低了市场近月买船的需求,甚至已出现部分“洗船”现象。

  豆菜粕(22256.000.27%)这一块,属于饲料类的增值税优惠品种,进口份额增加主要来自于DDGS的减少。我们看到,4月进口豆粕7522吨,菜粕7.9万吨,前四个月累计进口豆粕3.5万吨,同比增加360%,菜粕进口28.3万吨,同比增加400%。DDGS因惩罚性关税的影响,内外倒挂严重,饲料企业已多改用国产DDGS配方。一季度DDGS进口19.5万吨,同比减少76.9%。

  橡胶(1252535.000.28%)这一块,进口合成橡胶本身税率比天然橡胶更低,此次调整对其影响也不大。

  农产品采购企业享进项抵扣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也就是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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