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从七个方面提出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首提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改”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潘珊菊
南都讯 记者潘珊菊 发自北京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南都记者发现,此次《意见》在进一步扩大军工开放方面首次提出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打破军工和民口界限
长达5000字的《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进一步扩大军工开放,加强军民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促进军民技术相互支撑、有效转化,支撑太空、网络空间、海洋等重点领域建设,推进武器装备动员和核应急安全建设,强化武器装备动员工作等。
在推动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面,《意见》提到,打破军工和民口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质,制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核心能力由国家主导;重要能力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竞争,择优扶强;一般能力完全放开,充分竞争。
《意见》还提到,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科学划分军工企业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控制类别,除战略武器等特殊领域外,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稳妥推动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上市或将军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建立军工独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精简优化许可管理范围
此次《意见》对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退出机制也做了明确阐述。《意见》称,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退出动态调整机制,精简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减少许可项目数量,规范退出标准和流程。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联合审查,推进多证融合。
同时,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定密和招投标工作,凡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不再纳入保密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范围;凡不需要承制单位具有保密资格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不得将保密资格作为招投标条件。
解读
专家:“民参军”准入机制更公开透明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青工委副主任、国防科技大学石海明副教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民参军”方面,此次《意见》给中小企业“民参军”带来一大利好,推动健全了配套支持力度,即将项目审批方式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后审批转变,经费支持方式可由注入资本金等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转变。同时,此次《意见》发布在武器装备的准入机制上降低了门槛,更加公开透明,更好地建立对接机制和平台,进一步降低军民融合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此次《意见》提出要推动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上市或将军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建立军工独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推广相关经验。
在今后的采购招标中不能是专项部门、某一军种、单一个人说了算,要逐步探索采购招标团机制,开展联合一体化采购,真正形成竞争性采办,要将“蛋糕”切分以便让民间力量充分参与进来。当前,军民技术之分日趋模糊,一些民用技术只需升级改造、优化重组就可以转为军用,这也为“民参军”提供了条件。
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军民融合创新,必须有效破解“资源统筹”困境,利用好政府规划“有形的手”和市场驱动“无形的手”,实现国防系统与经济系统“两个蓄水池”互通循环。只有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实现“双轮驱动”和“同频共振”,军民融合才能真正成为激活国家创新体系的“金钥匙”、科技兴军的“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