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观察
夏金彪
近期,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行动,出实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表示,要围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坚持“竞争中立”原则,即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行规则中立、税收中立、债务中立,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前,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提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引起广泛关注。此次,维护市场秩序、拥有反垄断执法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度表态,坚持以“竞争中立”原则对待国企和民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执行“竞争中立”的态度。
“竞争中立”也称“竞争中性”,最早由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后来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企和民企都获得了高速发展,政府多次提倡“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强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些都与“竞争中立”的要求相一致。
近年来,我国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壁垒方面成果斐然,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等政策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速度。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有市场主体1.06亿户,前9个月新设市场主体1561.6万户,同比增长10.4%,日均新设市场主体5.72万户,日均新设企业1.84万户。其中,个体私营主体数量占全国市场主体数量的95%,并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从业人员已经达到3.6亿人,提供了我国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
但毋庸讳言,我国在“竞争中立”原则的具体落实中,仍存在一定的偏差。比如,按照“竞争中立”的要求,政府为企业提供融资,须保证融资条件与市场利率相一致。但实践中,国企债务在很多条件下可以减免、豁免、展期、债转股,民企却很难得到平等待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采取四项举措,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在2018年底前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修订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二是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效能。三是强化反垄断执法。以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机制,查处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在2018年底前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可以预见,四项举措的落实将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激励创业创新。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以政府自我审查为主要执行途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司法制度又尚不足以支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对此,应尽快构建“竞争中立”规则体系,建立包含评估、审查、执行、申诉在内的“竞争中立”规则体系,使“竞争中立”原则真正落实。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