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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JSAS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的中小企业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面向全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搭建多种服务平台,促进本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小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增进本省中小企业和国际国内相关机构的经贸技术合作。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营。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8号河海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宣传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发展经济,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承担社会义务;

(三)组织会员交流和总结发展经验,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培训、咨询、论坛、考察、市场开拓和经贸洽谈等多种服务;

(五)发挥纽带、桥梁作用,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与高校和科研单位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事业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广泛合作;

(六)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建议、呼声和诉求;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所在地区、行业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的知名度,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

(四)在江苏省地域内依法注册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吸收会员,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资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帮助;

(六)承接本会相关活动;

(七)在本会平台推广和宣传产品或企业形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中小企业中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

(六)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核准会员入会或退会事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邀请省有关领导担任名誉会长;邀请全省知名企业家担任荣誉会长;邀请省有关部门领导和经济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节  监  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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