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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培育江苏省第五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3-4-14 11:16:22 浏览次数:731

苏发改社会发〔2023〕31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8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发改社会发〔2022〕1235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初审推荐、专家审核评估、省级部门联审、信用查询和公示等工作,现确定江苏第五批共248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培育企业(名单见附件),并纳入江苏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按规定享受产教融合领域投融资和财税等组合式激励政策。

二、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要认真落实《实施办法》要求,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作用,切实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实施成果,于2023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加强跟踪服务,指导试点企业细化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通过建立重点联系企业等方式,及时了解和解决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中的矛盾困难。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作用,聚焦推进人才培养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等任务,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中的工作进展、创新做法、问题困难等要及时报送省有关部门。

六、试点企业要至少经过1年的建设培育,待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公布后,可对照并提出认证申请,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江苏省第五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徐海斌;025-83390613

省教育厅厅职业教育处 李永乐;025-8333566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曹晓平;025-8327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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