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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民间投资支持不断激发活力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3-26 14:58:54 浏览次数:131

苏发改投资发〔2024〕237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加快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举措,进一步强化对民间投资发展的支持,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力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深刻认识当前阶段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占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高,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优化供给体系、扩大市场需求,对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意义重大。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其对稳投资、促消费、扩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明确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省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占比和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要进一步落细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压紧压实各有关方面工作责任。

二、拓展投资领域,加强项目支持,着力提供投资机会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细分行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实行“非禁即入”,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合理引导和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交通、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市政等要围绕本领域梳理推出一批细分行业,明确方法路径,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各地要对各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招投标要求等方面政策及时进行梳理发布和宣传解读,帮助民间资本更好进行投资决策,进一步拓展投资领域。

(四)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各地推荐,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省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建立省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各市县应分别建立本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将符合重大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性突出和代表性强,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

(五)建立“点面结合”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各地每月梳理形成一批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在江苏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上设立专栏滚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分门别类梳理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对于其中投资回报机制明确、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分别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对于推介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工信、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工商联,不定期以举办项目对接会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各类协会商会等进行重点推介。

(六)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正当的自主决策权益,不得干涉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重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综合运用多平台多渠道,精准推送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通过在线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地方政策、产业研究报告、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便捷获取投资信息。鼓励各地按照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思路开展招商引资,引导不同领域的民间资本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金融机构要引导民营企业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三、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要素保障,积极增强民间投资活力

(七)加强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清单,对清单内项目用地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对当年度省重大项目用地实行“免申即享”,在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对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用地保障不同阶段,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容缺受理、压茬推进等方式,提高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效率。深入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服务模式和“合同+协议”供地方式,探索采用“现金+见索即付型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鼓励采用混合复合立体高效配置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中小微民营企业用地供应中,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在已确权登记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经产权人同意,且不改变规划技术指标与土地使用条件的,可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优化林地定额供给,推进用地、用林审批过程衔接,提高林地供给效率。

(八)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赋能。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快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江苏省级节点,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完善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额度。积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依托在线平台与金融机构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货款、再贴现等结构性支小货币政策,推动政策性、商业性普惠金融产品扩面增量,抓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机遇。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积极支持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出台简便易行、具体明确、客观量化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细化贷款损失的失职追责边界和尽职免责认定标准,真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基层信贷人员减压释负,提高其服务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加强民间投资项目用能和环评支持。优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全省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与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相匹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不计入能耗指标”政策。全面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企业排污许可“两证联办”试点。指导各地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纳入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对保供煤矿、公路、铁路、抽水蓄能、清洁能源发电等民间投资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推进中小民营企业“绿岛”项目建设,深化集成治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

(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普惠性政策。对于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设区市,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全面落实投资领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要更多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给予支持。用好用足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持续开展涉民企违规收费整治,督促各地做好供水供气企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十一)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推介,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鼓励民营企业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促进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储备库。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指导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交易所强化沟通衔接,依法依规帮助项目在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落实发行条件,对于具备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及时向国家层面申报。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有效提高民间投资便利度

(十二)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打造“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深入推进投资“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度。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等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优化完善“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列入各级年度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一对一、全流程”服务保障。探索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推行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

(十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在为民间投资项目服务过程中深入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有效保护容错实施者,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人员大胆担当作为。依法保障民间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探索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发挥行政执法教育、引导功能,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编制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依法实施免罚轻罚、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守法经营。积极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市场监管领域民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明显没有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一般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强制措施。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组织对涉嫌行政性垄断政府主体进行执法约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四)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履约行为,完善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整治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失信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完善违约失信信息获取和认定机制,依托各级信用网站、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相关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强化失信惩戒,充分用好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按规定采取限制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十五)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依托在线平台、定点联系企业,充分发挥省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困难问题,重点关注拖欠工程款、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投资审批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针对事实清楚、问题集中的重点线索,转省有关部门予以及时协调解决。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要分别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不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建立直接沟通渠道,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各地要充分利用承担各级民营经济促进机构探索建立“直通”办理机制,配套建立回访评价机制,做到“有问有答”、形成问题解决闭环。对于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规则上予以解决,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解决。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加强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服务载体建设。

五、健全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在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推进政策落实,重要事项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专题部署,切实做好本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市县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也要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调度。

(十七)强化调度评估。依法认定财产权属,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项目推介、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和占比等方面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探索试行民间投资环境评估评价制度,对各地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与各类激励政策相联系。

(十八)强化政策落地。各地要积极创新政策落实方式,对国家、省和市县各项政策进行集中梳理,形成“政策包”,着力实现惠企政策主动推送、网上办理、刚性兑现,推动更多优惠政策“非申即享”。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涉企政策制定要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任务分工,认真研究、细化举措、跟踪落实,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给予推动解决。结合本通知推进实施,进一步梳理民间投资发展的难点、堵点,及时制定出台针对性举措,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更好环境。

(十九)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担当作为、创优争先,及时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加大对民营企业攻坚克难、主动转型积极投资等典型宣传力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宣传推广,并择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真抓实干,着力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更有效的支持,不断激发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加快增长,为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和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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