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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合约自由

添加时间:7/29/2016 2:04:50 PM 浏览次数:314

  “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经济发展最大的侵害还是限制了合约自由,导致不能有更好、更有效的合约,而不是劳动成本有多少上升。” 7月23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劳动合同法与供给侧改革"学术研讨会上盛洪作出以上表述。

  盛洪为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以下是他的主要观点:

  1、张五常教授在传统的供求分析的图形中加了一个所谓镜像的需求曲线,把镜像的需求曲线当做供给曲线,就是你有多少需求就有多少供给,其实你的供给是为了需求,他说这个比萨伊定律所讲的供给本身创造需求更进一步。所以这两条线完全是对称的。这样一个贡献我觉得非常重要,而且他讲到了非常具体的每个个人,就是每个个人都是如此,就是你想消费多少,其实你就要去供给多少。

  2、市价是没有租值消散的,就是市价在市场交易条件下是没有效益损失的。同时讲到市场的有效性,市场有效性取决于交易的自由达成,契约自由和合同自由,张五常教授批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说其实这是干预了合约自由,增大了交易费用,导致市场无效。

  3、合同是什么?就是经济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法是什么?法是强制性执行的规则。把这个放在一起是什么呢?就是强制执行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这是很矛盾的事情。

  4、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时,不是讲法律,而是规则,是一般的规范,甚至是道。但是我们翻译成法治,进而法治理解为法律的治理,就是巨大的错误。另外,强制性执行的规则比自愿执行的规则好,也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它颠倒了法律形成过程,把法律最根本的根源颠倒了--它从合约来,从习惯来,认为合约和习惯可以是用立法机关的法去否定。

  5、如果劳动合同法改进的话,其实要减少大量的具体条文。劳动合同法如果是法,有强制性,它只是在保证立法环境上,保证缔约双方的公平的地位,保证信息透明上有所规定,而不要规定到具体细节。具体细节要由我们经济当事人,企业和劳动者通过互动来形成。

  6、保险好象是企业付的,但实际上是工人付的。比如说原来挣一万块钱,没有保险。但是政府说要交两千块钱保险,实际市场工资应该降到八千,加起来差不多是一万。所以总体来讲市场最终决定各种结构的收入总水平是一样的,只是有某种幻想,觉得工人赚了。

  盛洪发言全文如下:

  我本来希望在五常教授发言以后再发言,因为我认为五常教授的理论、他的洞见、他的讨论非常重要,非常基础。五常教授的贡献我最近又看了一下,因为有非常著名的叫做张五常需求曲线,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学的创新,我相信将来会逐渐进入到主流经济学教科书中。其中他提到一点很重要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微观萨伊定律,我们知道在宏观经济学中有一个定律叫做萨伊定律,萨伊定律说的是供给自动创造需求,或者供给本身就创造需求。这个基本含义就是假如供给的产品全能卖出去,它就形成了收入,收入就是需求。有一个前提,就是有一个非常有效的市场,张五常教授在传统的供求分析的图形中加了一个所谓镜像的需求曲线,把镜像的需求曲线当做供给曲线,就是你有多少需求就有多少供给,其实你的供给是为了需求,他说这个比萨伊定律所讲的供给本身创造需求更进一步。所以这两条线完全是对称的。这样一个贡献我觉得非常重要,而且他讲到了非常具体的每个个人,就是每个个人都是如此,就是你想消费多少,其实你就要去供给多少。大家挣钱就是为了花。你挣钱花的时间越多,你的成本越高。道理是一样的,当你高到一定程度,你觉得损害了你的闲暇时间的时候,你会停止。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发现。

  当然,五常教授在讲这一点的时候,我觉得他仍然在强调一点,就是所谓的市场是一个前提。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这是成立的,如果市场被干预了,就不成立。所以五常教授还讲了一句话,叫做市价是没有租值消散的,就是市价在市场交易条件下是没有效益损失的。这个非常重要。我们现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同时讲到市场的有效性,市场有效性取决于交易的自由达成,契约自由和合同自由,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再看一下五常教授批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说其实这是干预了合约自由,增大了交易费用,导致市场无效。这是很重要的。

  我就不想继续朝这方面讲了。我想这个思想可以推而广之,大家知道市场其实是一种习惯,一种合约的集合,这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市场交换的是物品和服务,但是我们知道人类的行为比交换物品和服务更宽,我们说我们有合约,我们还有习惯。广义而言,习惯是什么?习惯就是人们在交换行为,就是以我的行为交换你的行为。这样一种习惯又是经过长期的人的互动,按照经济学的讲法叫做多次重复博弈,或者无限次重复博弈。无限次重复博弈会达成什么结果呢?会达成均衡的结果。只要博弈各方面都是自由的,没有受到外力干预,这种多次重复博弈,或者无限次博弈达到的均衡就是有效的。我想说的是什么意思?习惯就是有效的,合约就是有效的。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个习惯进行干预,对这个合约进行干预,就是什么结果呢?就是偏离了最佳状态。

  所以我们回头讲合同法,合同法这个词是很怪异的,大家知道合同是什么?就是经济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法是什么?法是强制性执行的规则。把这个放在一起是什么呢?就是强制执行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这是很矛盾的事情。我看了一下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我发现劳动合同法确实很花工夫,很费力气,有很多细节,但是他又是不能穷尽所有情况,而且他把本来由双方同意达成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强制性条款。这时候所谓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谓合同就偏离了合同的基本的本意。这个问题出在哪呢?出在我们近代以来,或者说现代以来对法的误解,我们在近代以来经历了所谓现代化过程,而这个现代化过程有一种非常极端的形式,就是否定传统习惯,而拿来外来的一些很高妙的理论原则来套在中国的社会建设上。这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产生在他对法的一种巨大误解。

  我们现在讲法治,法治这个词是对Rule of Law,西方的Law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西方讲Law的时候,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的时候,不是讲法律,而是规则,而是一般的规范,甚至是道。但是我们翻译的时候该翻译成法治,进而法治理解为法律的治理,就是巨大的错误。所以在这个时候他就会觉得法律这个东西是优先的,是优越的,高于什么?高于合约,高于习惯,而且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要高于民间合约所形成的这样一些规则,民间的习惯所形成的规则。另外就是强制性执行的规则比自愿执行的规则要好,就是一个巨大的错误,这个错误就是颠倒法律形成过程的错误,把法律最根本的根源就是它从合约来,从习惯来,颠倒过来,认为合约和习惯可以是用立法机关的法去否定的。所以我们的立法就出现一种情况,完全无视民间合约,完全无视民间习惯,通过立法机关来立。我们知道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和民间的合约和习惯之间有一个重大区别,其实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是比习惯和合约更无效率。为什么?因为立法机关,第一,它有强制性。第二,它是代表制。第三,立法之人未必是实践当中具体的经济当事人。所以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其实他并不高于习惯和合约,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就出现这样一个巨大的误解,反过来用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替代民间合约和习惯。完全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完全脱离了现实,而且它不可避免的是偏离。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世界社会秩序的发展史和法律发展史当中,从来都是从合同习惯走向制定法,走向国家法,没有相反的过程。无论是在中国传统中也是这样的,是礼在先而法在后,礼主法辅。为什么?这是因为,第一,所谓礼就是所谓习惯。这种习惯,我刚才讲是更有效率,更优越的。第二,它是非强制执行的,一个社会要追求的规则应该是非强制执行的规则优先,而强制性规则是在非强制规则不能实行的前提下才不得不实行的规则,而不是把强制性规则放在第一位,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错误。另外一个例子就是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我强调这一点,英国普通法传统就是从习惯来,所谓普通法就是把民间习惯采用起来,作为裁判的依据,最后大概在13世纪经过英国的皇室法庭在各地巡回,通过陪审团的咨询,获得当地习惯的规则,用以裁判。同时每年他们都回到伦敦进行交流和讨论,最后不断提炼出一些法律基本规则来。所以,在英国有一个非常强的趋势,第一,习惯法高于制定法,这是他们的信念。第二,普通法高于宪法。可能在中国现在的思维看来,觉得很不可思议,但是这恰恰是法律正当的过程,是从它的源泉发展而来的。反过来我们现在劳动合同法恰恰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它完全无视在这么多年中国民间形成的各种合约,各种合约的文本,各种合约的习惯,完全是高高在上来制定了一个所谓的制定法,一个国家法。这样一个法律完全没有民间习惯形成的有效性规则,同时一旦形成这个法律,他又排除了民间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因为各地的复杂性导致的劳动合同的多样化,而这种多样化是一个社会同时能够有效进行试错的非常重要的形式你把它统一为一种形式,你把它强制性执行,其实我们就中断了继续试探,去探索更优法律的过程。

  所以,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错,我不想说具体有什么错,经济学家有很多批评,包括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刚才张老师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我不想说。我只想从立法思路上做这样一个评论,我希望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的改进的话,其实要减少大量的具体条文。劳动合同法如果是法,它有强制性,我觉得它只是在保证立法环境上,保证缔约环境上,保证缔约双方的公平的地位,保证信息的透明上有所规定,而不要规定到具体细节,具体细节实际上是要由我们经济当事人,由我们企业和我们劳动者通过互动来形成,可能会在某些方面会有些错误,但是应该说它是会不断调整的,因为也像五常教授讲得那样,其实各个企业一方面需要更低的工资、更差的条件给劳动者,同时他又在竞争下不得不提高工资,不得不提高合约条件。所以我觉得在这方面应该相信市场,相信经济当事人,相信具体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约,最后形成各种不同的合约文本,这种合约文本倒可以总结起来、归纳起来。我们在中国我最近看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他讲在中国唐宋以来有各种文本的民间合约文本,他总结起来,汇编成册,也有关方根据这些文本汇编成册,在这个基础上提炼出一些民间荷官法的合理因素,最后形成一些官方文本,但是仍然是不需要强制性的。所以我觉得这方面我们要从立法思路上去改进我们的立法,可能我们会获得一个更好的法律,由此我们要推广到其他的法律上,不仅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教训,我们希望我们以后的立法都要在立法思路上有所改进。

  刚才讨论中其实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侵犯了合约自由,导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不能有更有效的合约和更灵活的签定合约。还有一个批评是说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尤其是劳动力成本。我觉得两者是不一样的,当然我比较赞成的还是五常教授讲的,其实他是限制了合约自由这一点。因为从经济学来讲,如果大家都有非常充分的信息,时间足够长的话,其实所谓的劳动力的收入包括各个方面,不仅是直接的货币工资,也包括的保险和其他的,包括政府规定的东西,公积金等等。其实大家说这些钱是企业付的吗?不是。其实经济学早就有定论,说保险是好象是企业付的,但是实际上是工人付的。比如说你原来挣一万块钱,没有保险。但是政府说你要交两千块钱保险,实际的市场工资大致应该降到八千,加起来应该差不多是一万。所以总体来讲市场最终决定各种结构的收入总水平是一样的,只是有某种幻想,这种幻想工人觉得赚了。所以很多地方工会争取有保险也好,什么也好,实际上是影响了工资水平,工资水平整体上并没有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这个道理,可能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经济发展最大的侵害还是限制的合约自由,导致不能有更好的合约更有效的合约,而不是劳动成本有多少上升,这是我的一个看法

  此外,我认为倾斜立法,从这个词来讲具有某种误导性。我们要帮助那个弱者,所以我们要直接政府干预。其实这种思维近代以来一直有,其实社会主义的建立也是如此,就是我认为不公平,我认为有更公平分配的时候,其实这已经是带来了巨大的误解。你并不知道真正的公平是什么,还有就是你认为的公平只是当下的所谓直观看的公平,而经济逻辑是比较复杂的。他可能是在当下的静态公平后面带来背后的那种无效的甚至是不公平,而且长久的不可持续。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比如我们在扶助弱者的正义感的感召下,自己认为自己占领了道德高地,很有道德优越感。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也发现原来所谓社会主义占领道德高地的东西是非常糟的东西。所以这个可能要多讨论、多揭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 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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