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44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商务部部长 钟 山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7年9月27日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十七条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中国能源报
9月27-28日,全国工商联分别召开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和知名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简称《意见》)精神,就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听取意见建议。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乐江主持会议。
9月27-28日,全国工商联分别召开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和知名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就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听取意见建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苏琳摄。
会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黄荣就《意见》精神作了宣讲。与会企业家围绕《意见》从不同角度畅谈体会和感受,就如何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作用、推进企业创新发展谈了具体打算,并对落实《意见》精神提出了建议。企业家表示,《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企业家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感到安心、暖心,让我们吃了“定心丸”,更加坚定了听党话跟党走、守法诚信、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的决心。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表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对于推进经济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凝聚企业家人心士气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对于加强工商联改革、更好地服务两个健康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苏琳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精神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常关心企业家队伍成长和作用发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强力推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中央各类会议和文件也多次强调发扬企业家精神和发挥企业家作用。”王钦敏表示,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动能转换、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任务艰巨,这正是考验企业家精神的时候,是最需要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时期,也是最能体现企业家价值的时代。在这样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题围绕企业家问题,从营造环境、弘扬精神、发挥作用等方面研究出台文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对于推进经济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凝聚企业家人心士气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对于加强工商联改革、更好地服务两个健康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企业家特别是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充分把握发展大势,客观认识经济形势,看到肩上的担子,切实强化职责使命意识,继续做好改革开放的勇敢探路者和大胆实践者,努力为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乐江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关键时刻,颁发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政策举措和制度安排,对于正确认识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苏琳摄。
王钦敏指出,要准确把握中央文件对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新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各项改革举措稳步推进,市场经济制度日趋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营商环境建设、培育企业家队伍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企业家成长的外部环境还有不尽人意之处。文件着眼企业家队伍的呼声诉求,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等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9条措施。这些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突出强调权益保护,着力规范政企关系,注重对企业家的教育引导。既有前瞻性、方向性、指导性的原则规定,也提出了针对性、操作性、规范性较强的具体要求,在学习贯彻中一定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
与会企业家表示,《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企业家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感到安心、暖心,让我们吃了“定心丸”,更加坚定了听党话跟党走、守法诚信、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的决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苏琳摄。
王钦敏强调,要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当好企业的领头羊、经济的带头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一是要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在政治上行动上做爱国的榜样,自觉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为己任,做产业报国、实业强国的模范;在企业发展中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树立法治思维,建立实施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处理经济纠纷,依法解决劳资矛盾,用法治方式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强化执行意识,自觉依法照章纳税,落实好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社保缴纳等各项法律义务。二是要锐意进取、创新发展。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将创新作为责任和境界,积极投身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之中;加强技术创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研发投入,关注人工智能,发展智能制造;发扬“工匠精神”,形成自己的核心品牌,在产品质量上保持独有的比较优势,在细分市场中谋求发展。三是要坚定信心、坚守实业。坚定不移发展实体经济,不被眼前困难吓倒,不被短期利益诱惑,坚守实业、干好主业;更加理性投资,减少投资冲动和无效投资,特别是对外投资要有利于企业获取先进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扩大营销渠道、获得稀缺资源;把握产融结合方向,始终围绕满足自身金融服务开展资产业务,着眼促进主业发展进行资本融资。四是要履行责任、服务社会。强化责任担当,致富思源、回馈社会、造福人民;端正价值追求,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财富观和人生观,增强服务社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努力推进共享发展,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积极投身扶贫行动,踊跃参加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应急救灾活动,“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要更加聚力聚焦,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先进企业文化,关爱员工、共享发展,走绿色发展道路;支持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和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区域发展战略,不断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徐乐江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关键时刻,颁发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政策举措和制度安排,对于正确认识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民营企业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积极践行优秀企业家精神,将党和政府的要求转化为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切实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奋发图强,做受人尊敬、不负时代的优秀企业家。切实弘扬“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将创新发展作为终身追求,弘扬工匠精神,强化“以质取胜”战略意识,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一流企业文化”。切实弘扬“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徐乐江要求,工商联要积极主动作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工商联要把学习宣传和深入贯彻《意见》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组织广大民营企业家和商会认真领会、专题研讨;广泛宣传学习贯彻《意见》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紧密结合实际,对《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逐项落实;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对照《意见》认真查找和梳理影响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作用发挥的突出问题,了解民营企业家的所思所想所盼,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要加大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加强对优秀企业家精神研究,总结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典型的发现和培养,及时给以表彰和宣传,教育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家投身到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具体行动中来。
玫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孔令磊说,企业家群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关键少数”,往往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把握市场有利机会,有长远的眼光,具备很强的管理和创新才能。《意见》明确指出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容错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放下包袱、解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到创新创业中去。
“从精神引导到实际帮扶,从眼前困难到未来传承,《意见》对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弘扬企业家精神壮大企业家队伍推出具体举措,还为企业家专注品质、持续创新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北京中航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刚印表示,我坚信有了国家对民营企业家的最大信任和帮助,有了党的坚强领导,就一定能够动员和组织最广大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复兴。
“《意见》的出台令人感到振奋。”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健说,在我刚刚毕业工作的时候,大概是2000年前后,当时企业家的社会评价非常好,他们是创新创业的典范,是新生力量的代表,那时候我认为企业家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此次将企业家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在这样的高度标示出来,对整个社会舆论以及对企业家的形象都有良好的带动,企业家会更愿意去做企业,更愿意去创富,对企业家进一步创新创业有良好的正面鼓动作用。
海特集团董事长李飚表示,在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意见》的及时出台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埋头于制造行业的人来讲,无疑是打了一剂强心针!我们在高新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既有科研制造水平的差距,也有管理机制的落后,这需要地方政府和企业界的共同努力,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意见》的精神,振奋精神,砥砺奋进,促进我国航空产业的大发展。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辰说,《意见》中的三个引导、三个弘扬和三个加强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家对于工作、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传承的积极性。我的爷爷和父亲用精湛的工艺白手起家创立了行业内首屈一指的轮胎制造企业,作为年轻的第三代管理者,我见证了中国制造业的崛起和发展,客观环境的变幻莫测,使我深感技术为魂,工艺为魄这一企业发展的核心理念。这正符合25号文件弘扬企业家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永葆工匠之心不仅是我们三代人的理念也是企业员工共同的信念。
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樊友山,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杨启儒,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有关部门和部分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