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对《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财政部今日正式公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
管理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根据管理办法,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对于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管理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对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